14.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提高太湖地区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太湖流域乡镇建成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对新建污水处理单位征收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太湖流域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征收氨氮、总磷超标排污费。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建筑工地扬尘排污收费。
15.进一步完善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政策。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的基础上,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范围由化学需氧量逐步扩大到总磷和氨氮,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重污染行业,争取2012年之前在全省推广,建立排污权一级、二级市场和规范的交易平台。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建立上下游污染赔付的补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补偿标准高于环境治理成本”的原则计算补偿金额。补偿资金纳入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或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16.加大财政支持。在省财政建立的省级节能及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并鼓励各地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治污减排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研究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在落实中央财政支持节能减排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加大省级财政的支持力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污染防治资金重点向太湖水污染防治倾斜。太湖地区各市、县(市)要从新增财力中划出10-20%,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
17.扩大多元投入。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加强与节能减排重点企业的沟通联系.提供方便快捷的税收服务。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高效节能设备投资,可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享受税收抵免和加速折旧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为国家和省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经贸、环保、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建立节能减排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用能和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06]92号)精神,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拓宽融资渠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等15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出台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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