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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关于开展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紧密结合实际,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参保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主要任务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等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使用或及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
  三、步骤和方法
  按照国家10部门《方案》的要求,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我省具体工作的开展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7月-8月)。
  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统一协调全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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