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服[2007]408号)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增加产权交易收费项目的请示》(合产交[2007]8号)文收悉。根据《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第126号令)有关规定,你中心新增加部分交易项目,为规范产权交易的收费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产权交易工作与经济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新增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禁强行服务收取费用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三、本收费标准自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试行,期限为一年。你中心接到此文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的监督。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项目
| 规模区分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产权交易增值服务费
| 宗
| 增殖额4%;最高每宗不超过100万元
| 委托方交纳
| 增值额=成交价-挂牌底价。已收增值服务费的,交易服务费则按挂牌底价计算。
|
公共资源转让项目服务费
| 转让金额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1.5%
| 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转受让双方分别交纳。
| 服务内容:前期咨询、资料审核、接受委托、协助编制转让文件(含资格预审)、尽职调查、答疑解释、组织评审、协助谈判、协调签定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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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500万元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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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1000万元
| 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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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5000万元
| 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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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10000万元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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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元以上
|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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