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预防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通告
为了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和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国家对种畜禽场、规模养畜禽场的防疫条件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种畜禽场、规模养畜禽场的业主,在投产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得收取费用。
三、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所有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口蹄疫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猪瘟实行仔猪阉割首免,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所有单位和个人饲养的鸡,新城疫的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种禽场、存栏200只以上的规模养禽场、高危地区[历史疫区(点)、孵抱场、禽类产品交易市场以及规模养禽场的周围]饲养的禽及所有单位和个人饲养的水禽和鸽子,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口蹄疫、猪瘟(猪瘟单苗)疫苗经费由中央和市级财政全额承担。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经费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50%,养殖者承担50%。
四、全市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经免疫口蹄疫、猪瘟的动物,由动物防疫机构的防疫员给业主填发一畜一张免疫证明并给动物佩戴免疫耳标;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及其他饲养者饲养的禽,经免疫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后,由动物防疫机构的防疫员给业主填发一群一张免疫证明。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由动物防疫部门建立免疫档案。
五、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规模养畜禽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机构申请,并经委托后,由场内的兽医技术人员对本场饲养的畜禽实施免疫注射;未经委托的种畜禽场、规模养畜禽场和农村散养的畜禽,由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免疫注射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