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农业政务管理(10分)
(一)严格按照本考评办法的要求,报送各种文件资料和准确真实的统计数据(4分);
(二)按照市农业局《公文管理办法》报送文件和规范性资料(3分);
(三)按市农业局《督查工作管理办法》完成市局交办的各种检查、督查任务(2分);
(四)按照市农业局《会议管理办法》参加市局召开的各种会议(1分)。
第十二条 及时上报政务信息和各种业务报表(15分)
(一)认真执行农业工作报告制度(1分);
(二)及时准确上报农业工作信息,积极配合市局搞好新闻 宣传工作(2分);
(三)及时准确上报种植业、养殖业、渔业农情报表(3分);
(四)及时准确上报农业综合统计报表(3分);
(五)及时准确上报农业经济综合报表(3分);
(六)及时准确报送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报表(3分)。
第十三条 附加分(10分封顶)
在本年度中获得省级和国家部委(不含司局级)正式行文或颁证授牌的全面性工作奖励加计5分(不含个人获奖),如为等级奖则按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加计;对完成市委、市政府民心工程好的单位加计1分;受农业部或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加3分,受市农业局通报表彰的加1分。
第十四条 减分(1-15分)
按照各区县与市农业局签订的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书所约定的处罚条款,对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在1-10分的范围扣减分数,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承担市委、市政府民心工程的单位未按时报送相关情况和报表,影响市局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的在1-5分的范围扣减分数;对集体上访反映不及时、处理不果断的扣1-3分;受农业部或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扣3分,受市农业局通报批评的扣1分。
第四章 考评及奖励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单位组织自查,并将结果报考评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按时上报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六条 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自查情况交机关各处室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进行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