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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的通知
(合价服[2007]475号)


各县、区物价局,本市各旧机动车交易单位: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省管经营性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的通知》(皖价服[2007]208号)规定,现就我市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调旧机动车交易过户中介服务费标准,由原按评估价的2.5%下调至1%。

  二、凡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旧机动车交易中介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交易中介服务费标准,按照价格法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三、各旧机动车交易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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