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合价费[2007]481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价格的函》(合地税 [2007]257号)收悉。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审批权限的批复》(皖价费[2003]155号)文件规定:“授权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局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你局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正式标准。
附件:合肥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
序号
| 发票名称
| 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说 明
|
1
|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挂号费发票(机打发票)
| 份
| 0.05
| 两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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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机打发票)
| 份
| 0.07
| 两联
|
3
|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手工发票)
| 本
| 1.2
| 三联,每本25份
|
4
|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发票(机打发票)
| 份
| 0.09
| 三联
|
5
|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发票(手工发票)
| 本
| 1.5
| 三联,每本2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