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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合价费[2007]481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价格的函》(合地税 [2007]257号)收悉。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审批权限的批复》(皖价费[2003]155号)文件规定:“授权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将我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局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你局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正式标准。

  附件:合肥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合肥市民营医疗机构收费发票工本费标准

序号

发票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说 明

1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挂号费发票(机打发票)

0.05

两联 

2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机打发票)

0.07

两联 

3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医药费发票(手工发票)

1.2

三联,每本25份 

4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发票(机打发票)

0.09

 三联

5

合肥市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发票(手工发票)

1.5

三联,每本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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