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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渝农粮发[2008]2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进一步促进种子产业化及农业生产的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在我市种业和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八、九月份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去抓。要带头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种子管理工作的需要。要组织本地区科研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实施办法》,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实施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本着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可操作性,如首次将我市经济作物的骨干产品-柑橘纳入主要农作物范围;种子经营者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整了罚款幅度,缩小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内容都实实在在地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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