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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指导意见


  三、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和伤残等级确定

  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提供工伤认定有关手续材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前,已经由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认可并一直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原则上不再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但企业需提供老工伤人员受伤、工亡时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事故记录证明、职业病诊断依据和享受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等原始证明材料,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是否确认工伤的意见。

  2004年1月1日至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资料证明曾经在原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退休后或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初次检查诊断确定为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其工伤确认按照相同程序办理。

  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确定:已经确定为老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老工伤人员所在企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医学证明材料和工伤确认(认定)意见书。

  四、认真做好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及测算工作。各统筹地区要组织专门力量,与企业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历史资料及档案的清理工作,对老工伤人员人数、伤残等级和将要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治疗、辅助器具配置等项目费用及支付标准认真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测算,根据本统筹地区实际,合理确定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

  五、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资金筹集办法。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测算基金承受能力,认真研究解决资金筹集渠道。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数额较大的统筹地区,可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数额相对较少的统筹地区,对企业年缴费额高于实际支出幅度较大(含老工伤人员待遇,下同)的,应积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企业年缴费额接近或低于实际支出不大的,可以适当提高企业缴费费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企业年缴费额低于实际支出较大,并且老工伤人员多、费用负担重的,可以采取企业单位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提高缴费费率、地方财政适当补助等办法,解决资金筹集问题,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统筹地区基金结余、老工伤人员费用支付等情况确定,要防止因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发生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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