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8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至15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1070元的,补足到107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1565元的,补足到1565元。
(二)在执行第一款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三)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6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四)对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并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增加的生活费。
二、对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至15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不足1045元的,补足到1045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1540元的,补足到1540元。
(二)在执行第一款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