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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8]23号)


山东社会科学院、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为促进我省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加强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发展,提高社会科学研究水平,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省财政设立了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由社会科学研究资金和社会科学普及资金组成。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统筹规划,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工作,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科学研究
  1.社会科学理论创新和应用研究;
  2.省情研究及专项调研活动;
  3.信息和资料收集;
  4.提升品牌研究所的科研水平;
  5.其他有关社会科学研究。
  (二)社会科学普及
  1.省级重点社会科学普及应用项目和普及理论研究;
  2.开展社会科学普及讲座、展览、培训和咨询活动;
  3.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及相关宣传资料的制作、出版、印刷,社会科学普及网络建设;
  4.与社会科学普及有关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
  5.其他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开支:
  (一)单位人员支出、职工福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
  (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单位的经营支出;
  (四)其他与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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