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8]16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提高高校科研工作保障水平,进一步推动高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高校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为加强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专项用于省属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国家和有关部委下达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 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专家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科研经费规模、学校科研水平及往年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确定各高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限额。
第六条 各高校根据项目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学校初审结果要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每年6月底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正式文件公布。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到高校主管部门,再由高校主管部门拨付到所属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