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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4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民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
  现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参保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的相关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后成立的社会组织,从其办理登记注册之月起补缴单位和个人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足额补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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