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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展改革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原则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二十五条 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建设单位申请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根据项目预算和建设进度安排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发展改革、审计、统计等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未经过市政府会议研究同意调整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投资计划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额度拨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具体拨款程序是:

  ㈠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

  1、申请拨款。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工程总概算(估算)、工程招标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项目管理费用及其他项目费用的支付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2、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审核后提出具体资金拨付意见,在报经市政府分管项目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拨付资金。项目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建设项目同时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政府预算资金可通过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拨付给合同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

  3、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在专户内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拨入拨出(结算)。

  ㈡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拨付

  1、申请拨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工程总概算(估算)、银川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政府信用贷款领导小组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同意的政府信用贷款额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核,签注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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