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㈢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㈣项目建设选址;
㈤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卫生防疫、能源、资源消耗分析;
㈥节能;
㈦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㈧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㈨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的,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㈩招标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四)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㈠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㈡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㈢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㈣ 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
㈤ 资金落实情况;
㈥ 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在1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仍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
总投资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项目,直接进行建设方案审批,取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编制建设方案可参照初步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投资要达到概算深度。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申报。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审批部门对项目招标投标核准意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㈠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含)以上的;
㈡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500万元(含)以上的;
㈢ 其他超过估算应予以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