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属各事业单位: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㈠ 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㈡ 财政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资金;
㈢ 利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
㈣ 政府融资(国内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
㈤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㈥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级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使用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质量和工期。
第五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㈠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
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
㈣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
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上述项目中,有投资收益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确定审批、投资计划下达,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协调、指导和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