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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6〕107号)


商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1998年《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前,应按照陕政发〔1986〕148号文件规定参保。1986年9月30日前招用的,从1986年10月1日起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从招用之日起参保并缴费。《条例》颁发后,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三、企业从农村招用的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条例》颁发前,应按照《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199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条例》颁发后,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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