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8]33号 二○○八年八月五日)
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的意见
(省人防办)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承担着战时防空袭和平时抢险救灾的警报报知任务,作用不可替代,地位十分重要。根据未来反空袭作战要求以及平时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5·12”汶川特大地震我省人民防空警报建设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全省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提高警报报知能力,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现就加强全省人民防空警报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防空警报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城区人口1万人以上的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必须建立人民防空警报体系。警报台的数量,按音响覆盖主城区面积95%的总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警报器的种类,以固定为主,移动和手动多种手段相结合;警报的型号,以电声警报为主,多种电源保障相结合,全面实现二次报警;警报的发放,采用集中控制,广播、电视、网络、移动电话、报纸等多媒体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警报在建筑物上设置。
二、防空警报管理
根据《
四川省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的规定,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人民防空警报系统的规划建设。公共区域的警报台,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内的警报台,由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警报设备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尚未设立人民防空机构的,各级政府要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
三、防空警报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防空警报鸣放,并在鸣放5日前发布公告。如遇突发事件,可临时组织鸣放。每年 “9·18”抗战纪念日,全省统一组织防空警报鸣放。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化学危险品爆炸、泄漏等重大事故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利用防空警报设施发布灾情警报,并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