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退休年龄按整年计算后有余数时,按满1年确定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职)年龄不满40岁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按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计算。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计算。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过渡系数为1.4%,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调节金月标准2006年按130元发给。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给调节金。

  5、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1992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与1993年之后每年的实际缴费指数合并计算平均缴费指数。

  (三)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除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按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5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按月缴费,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2006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定发给;2008年退休的,按60%核定发给;2009年退休的,按80%核定发给;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定发给。从2011年1月1日起,新老办法不再比较,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核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