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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7〕328号)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标准问题的请示》(市劳字〔2007〕3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第五条规定:“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目前,统计部门只分类公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的计算基数应以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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