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3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挂失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 [2003] 266号)要求,由于丢失、损毁等原因已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均在《燕赵都市报》挂失,挂失信息收费每条150元。近年受某种因素影响,该报社将挂失信息费提高为每条200元。为此,省局决定变更刊登挂失信息的报刊,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开始,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均在《河北工人报-地税周刊》刊登挂失,挂失信息收费每条80元。
二、需要办理挂失手续的地税机关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直接上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将需要挂失的信息送到河北工人报社,河北工人报社收到相关信息和挂失费(也可以直接向河北工人报社银行账户汇款)后,于每周将挂失信息刊登在《河北工人报-地税周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刊登挂失信息后按照2006版规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冀地税函 [2003] 26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