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75号)
省级各厅、局,各有关单位:
省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事业单位改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规范参保范围问题
(一)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在职人员的收入分配和离退休人员待遇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离退休制度的单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在职人员的工资改革方案,须按程序报批。其中,省属和中央部属驻陕事业单位要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审批;军队系统事业单位非军籍人员的工资改革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的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予以划转。
1、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一直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政策的非事业单位,可参照陕人发〔2006〕147、148号文件规定套改工资,增加离退休费。按工资改革后的新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费标准于2007年底前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执行。2007年底前已离退休的人员,维持原待遇水平不变。
2008年之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参照转制科研机构有关政策规定,对从2008年1月1日起五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的,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本人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以2007年12月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办法是:2008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9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11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12年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