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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经费,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纳入部门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参照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分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中的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做好土地收储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资金的结算工作。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储备收支计划。如需要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市财政部门相应调整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年年底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提供宗地支出详细情况。市财政部门委托信誉良好、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的集体土地,在取得征地批文后,由市财政部门先行结算征地报批费用和征地拆迁补偿费。宗地上市交易且出让价款全部缴清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征地成本支出后及时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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