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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称,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作其他用途。市土地储备中心获得银行贷款后,应及时将贷款合同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包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报批费、拆迁管理费等与土地前期熟化有关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集体土地的征用、拆迁补偿标准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有土地补偿费用按市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执行。特殊宗地确需超出规定标准的,由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所需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规划、设计、评估、审计、测绘费用以及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支出。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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