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方法
(一)明晰责任,各司其职
1.村民为主。坚持村民自觉自愿。项目申报审批前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广大农民的意见,实施的项目应得到所在村绝大多数农户同意,并签订拆旧宅建新宅协议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村级负责。在新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村级班子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项目所在村级班子要健全,有威信,有战斗力。
3.乡镇领导。乡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作用,组织编制好新村建设规划,具体落实项目实施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开展。项目建设情况要纳入乡镇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4.县区统筹。县、区政府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监督辖区内项目实施进度,其中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全部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5.市级补贴。市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建委、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环保局、水务局、文广局、科技局、卫生局、规划局、商务局、旅游局、团市委以及供电公司、电信公司、供水集团等单位的支农资金,要以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为载体,形成合力,集中支持新农村建设。
(二)统一标准,严格管理
项目的申报、审批、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具体程序,要本着“原渠道、原办法、原程序”原则,按照“压缩时限、提高效率、主动服务”的要求,严格执行市政府《合肥市投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按照“五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1.统一提供宅基地。由规划部门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新村选址和建设规模,明确建筑标准。新村规划应注重营造村容村貌、挖掘乡村文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乡(镇)、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一分配宅基地,按照审批的规划实施项目。
2.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招投标中心本着“有效最低价”中标原则,采取“乡划定、县把关、市招标”的方式,统一对新村中道路、电网、上下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中标的施工单位统一建设。各县应把对口支农资金的申报、整合与项目挂钩,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方式做好衔接,此项工作要求将作为今后项目申报必备条件之一。
3.统一配建公共设施。统一配建学校、医疗卫生、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善农民的居住和出行条件,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