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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代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代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价服[2008]9号)


三县物价局、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为保证“两节”期间城乡肉食品市场供应,稳定猪肉产品价格,根据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9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现将生猪定点屠宰代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代宰加工服务费:从即日起至2008年3月底,生猪定点屠宰只收取“两费”即检疫费和代宰加工服务费。市区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为每头21元(其中检疫费4元/头,实行全程同步检疫,代宰加工服务费17元/头);三县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为每头21元(其中检疫费3元/头,实行全程同步检疫,代宰加工服务费18元/头)。

  二、取消合肥市畜禽屠宰管理所收取的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1.50元/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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