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贯彻2008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合价服[2008]16号)
三县四区物价局、交通局,各有关旅客运输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做好2008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电[2008]1号)要求,现就我市2008年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2008年春运公路旅客客运价格停止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服[2001]49号)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疏导油价调整对公路客运影响的通知》(皖价服[2006]175号)中有关春运期间票价可以上浮20%以及加班加成的政策。
二、跨省旅客公路客运价格,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服[2001]49号)第
十八条规定实行同线同类同级同价。对个别班线客运价格因燃油价格上涨或其他原因,确需突破省定指导价浮动范围的,在春运期间,我市不得随意提价,如对方价格提高,必须提供对方客票价格依据,报市物价、交通局审定后执行。
三、省内区间公路班线旅客客运价格,按照合肥市物价局2007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
调整合肥市公路客运票价的通知》(合价服[2007]474号)调整后的执行价格执行。个别班线票价确需调整的,在不突破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疏导油价调整对公路客运影响的通知》(皖价服[2006]175号)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及时上报市物价局审定后执行。
四、各公路客运班线的客运价格,必须在各站内售票处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各条班线的客运价格,必须在每台车辆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张榜公布,严格执行国家的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