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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郑价工〔2005〕25号)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并有关单位:

  由于外购热、水、电等价格的上调及煤价的居高不下,导致集中供热成本大幅增加,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提出《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问题的请示》(郑热[2004]63号)和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对热力总公司集中供热成本的监审报告,在充分听取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基本维持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转,保障居民冬季采暖,采取部分补偿、适度调整,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对我市集中供热价格进行了适度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热价格

  1、按面积计费的:居民采暖用热0.165元/㎡·日;

  企事业单位采暖用热0.22元/㎡·日;

  2、按计量表计费的:居民采暖用热110元/吨;

  企事业单位采暖用热125元/吨;

  3、生活用热水:14元/吨;

  4、企业生产和其它经营性用热:155元/吨。

  二、居民采暖计费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其它采暖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采暖期120天,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室内温度执行行业标准。

  四、用户公用管网维修费(按建筑面积计):0.20元/㎡·年。任何单位不得向用户征收公用管网维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五、市区内所有自建燃煤供热热源的小区或单位,凡对外供热的,计费标准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热力公司要进一步加大供热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力度。一是统一负责协调管理小区或单位自建的热交换站。二是逐步实行按热量计费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三是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挖潜降耗,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七、本通知自2005年10月30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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