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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十五)旅游设施建设。
  1.重建任务。
  (1)总体目标。尽快修复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实现2008年3月底各主要景区重新对外开放,力争2008年4月底实现旅游市场的全面恢复。
  (2)具体任务。主要修复冰裂坍塌的景区公路、游步道,损坏严重的景区观光缆车、游船、标识标牌、游客中心、旅游公厕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3)时间节点。根据中央、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资金安排以及景区的受灾程度,分步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力争2008年底前完成重建任务。
  2.责任主体。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有关旅游企业为实施主体。省旅游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编制全省旅游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省旅游局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检查。
  3.补助投资。
  国家旅游局已安排旅游设施恢复重建补助资金580万元,目前已下拨各主要景区。有关市(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预算内资金等方式,千方百计筹措灾后重建配套资金。
  4.政策支持。对开通国际航线、国内支线航班、进驻我省的大型连锁酒店、旅行社以及旅游专列、旅游包机等给予适当支持;对旅游产品开发、宣传推广、市场营销、节事活动等效果明显的地方和单位进行奖励。
  (十六)卫生设施建设。
  1.重建任务。
  (1)总体目标。对全省卫生机构因灾受损房屋进行恢复和重建,使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2)具体任务。全面修复全省卫生机构受损设施,重点是尽快修复乡(镇)卫生院和防保机构医疗用房和工作用房。具体任务是:改造危房面积84823平方米,重建房屋面积45000平方米。
  (3)时间节点。恢复重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2月10日-2月29日):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查灾摸底,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第二阶段(2008年3月1日-3月31日):加强重建项目的选址与规划设计指导工作。第三阶段(2008年4月1日-8月31日):抓好恢复与重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全面完成倒塌房屋、受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第四阶段(2008年9月1日-9月10日):做好恢复与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2.责任主体。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有关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为实施主体。省卫生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编制全省卫生系统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省卫生厅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检查。
  3.补助投资。
  全省用于卫生系统设施恢复重建国家补助资金总额为3826万元,主要用于卫生机构业务用房损毁修复重建及救灾防病。
  (十七)地方自建自管小电网设施建设。
  1.重建任务。
  (1)总体目标。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恢复重建进度,全面修复受损供电线路、线杆、变压器、变电站,确保电网稳定安全运行,满足厂矿企业、政法系统和居民生活、生产用电需要。
  (2)具体任务。修复35千伏变电站19座、线路256公里,10千伏变压器3282台、线路3450公里,低压线路4609公里,以及受灾严重的县(市、区)恢复重建。
  (3)时间节点。2008年4月20日前全面恢复地方自建自管小电网供电设施。
  2.责任主体。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是责任主体。省发改委编制全省地方自建自管小电网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省电力公司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检查。
  3.补助投资。
  全省用于地方电网设施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总额为0.39亿元。其中,国家已安排补助资金0.39亿元,主要用于地方自建自管小电网配套设施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各有关责任主体要把灾后恢复重建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各市(县、区)发改委要在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协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申报等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财政部门要通过安排预算内资金等方式,千方百计筹措灾后恢复重建配套资金,并根据本贯彻意见、有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及时安排下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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