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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全省用于环保设施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总额为3043.8万元。其中,申请国家资金1892万元,其他部分由各级政府和企业解决。
  (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重建任务。
  (1)总体目标。修复受损污水处理建(构)筑物、设备及污水收集系统,确保已建成的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水处理量和尾水排放标准不降低,确保在建工程已完工单项工程全面恢复。
  (2)具体任务。修复受损污水管网65公里、设备32台(套);新建日处理污水42万吨的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管网1000公里。
  (3)时间节点。对已建成和在建的项目,2008年4月20日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对新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项目,要抓紧推进前期工作,加快落实建设条件,确保2008年上半年开工,年内完成所下达投资计划。
  2.责任主体。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污水处理企业为实施主体。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编制全省污水处理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省建设厅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检查。
  3.补助投资。
  全省用于城镇污水设施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总额为2.71亿元。其中,国家发改委已安排污水处理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1.71亿元,主要用于市县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从财政部下达给我省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1亿元,对在建污水收集管网项目每公里补助10万元。有关市(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预算内投资等方式,千方百计筹措灾后重建配套资金。
  (十一)城镇供水设施建设。
  1.重建任务。
  (1)总体目标。修复受损供水管网、水厂泵站设施、水箱水池,更换水表、阀门等。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恢复重建进度,全面修复受损供水管网、水厂泵站设施、水箱水池,更换水表、阀门等,确保城镇供水能力不降低,确保水质不下降,确保管网安全稳定运行。
  (2)具体任务。恢复重建供水管网2800公里、水池630座,阀门7800个。
  (3)时间节点。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县城供水设施恢复重建;2008年4月20日前,完成乡镇供水设施恢复重建。
  2.责任主体。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有关供水企业为实施主体。省发改委会同省建设厅编制全省城镇供水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省建设厅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检查。
  3.补助投资。
  全省用于城镇供水设施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总额为1.5亿元。国家发改委已以项目打捆方式下达投资计划,对城镇供水管网每公里补助4万元,有关市(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预算内资金等方式,千方百计筹措灾后重建配套资金。
  (十二)因灾损毁和倒塌民房设施建设。
  1.重建任务。
  (1)总体目标。按照“科学规划、规范设计、经济实用,合理布局、规避灾害、确保质量”的原则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采取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因灾损毁和倒塌民房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2)具体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摸清倒塌民房底数,建立台账;制定重建方案,开展重建工作,并保质保量完成重建和竣工验收工作。
  (3)时间节点。2008年2月底前完成查灾、核灾工作,全面摸清掌握倒塌损毁房屋的底数,为倒房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2008年3月底制定恢复重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和落实建房优惠政策,全面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2008年6月底前完成重建和竣工验收工作。
  2.责任主体。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有关企业为实施主体。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编制全省因灾损毁和倒塌民房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省民政厅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检查。
  3.补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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