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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全省用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中央补助资金总额为9500万元。其中,乡村供水设施5500万元,农村水电设施2000万元,灌溉排涝设施1000万元,水文设施1000万元。有关市(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预算内资金等方式,千方百计筹措灾后重建配套资金。
  4.政策支持。
  对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和附加费用等实施减免政策;对乡村供水设施等的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免收电力增容费,并落实优惠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同网同价政策,落实农村水电6%增值税政策,减免所得税,扩大财政对农村水电的投资规模。
  (八)气象设施建设。
  1.重建任务。
  (1)总体目标。通过此次灾后恢复重建,要使受损的气象仪器、装备和基础设施恢复到灾前水平,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使部分重要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超过灾前水平,有效提高气象装备抵抗持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能力。特别是对保证气象业务正常运行的重要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重点进行高标准恢复建设,确保部分气象装备达到能够抗御严重的冰冻灾害的能力。
  (2)具体任务。
  修复和新建受损气象装备1518台(套)(含雷达、卫星通讯、大监站测风塔、百叶箱、雨量传感器、电接风、UPS电源、自动气象站、计算机、电子显示屏、风能观测、发电设备等),修复和新建业务用房6377平方米(含屋面和车棚),修复和新增部分供电设施、供水管线、道路及小桥、观测场围墙护坡及绿地等。
  (3)时间节点。恢复重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2月5日前):基本完成直接影响业务开展的复建工作,主要解决通讯畅通和发电设备修复、配备工作。第二阶段(2008年2月5日-5月底):重点安排对全部受损气象仪器、装备,包括对气象业务工作正常运行有不利影响或潜在威胁的修复工作,除修复工作需要时日的气象装备和新增设备外,一般性的气象装备修复工作必须完成。同时,对影响业务工作和干部职工生活的基础设施开始有计划的修复,基本完成主要交通和安全设施修复。第三阶段(2008年6月1日-10月底):主要进行需要维修时日的气象装备及基础设施(包括房屋修建、加固)等的复建工作,完成通讯线路等设备调试工作,完成新增设备购置及布设任务。第四阶段(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受损程度较重的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责任主体。
  省气象局是责任主体,市(县、区)气象局为实施主体。省气象局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全省气象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省气象局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检查。
  3.补助投资。
  全省用于气象设施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总额为2641万元。其中,国家已安排补助资金150万元,主要用于解决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业务开展的通讯设备和发电设备修复和配备等;省气象局安排资金300万元。最近,国家气象局正在安排2191万元专项救灾经费,主要用于修复气象台站、修复气象观测网、修复气象灾害预报设施等。
  (九)环保设施建设。
  1.重建任务。
  (1)总体目标。更新受毁的设备、修复监测站点、完善监控网络,使受灾地区的环境监察、监测设施达到或超过灾害前的技术水平,保障全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2)具体任务。修复和更新环境监测设备37台(套),主要包括空气自动监测设备、水质自动监测设备、酸雨自动监测设备等,修复和重建环境监察装备及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218台(套)。
  (3)时间节点。2008年2月底全面摸清环保设施受毁情况;2008年4月启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争取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重建任务。
  2.责任主体。
  省环保局是责任主体,有关市(县、区)环保局为实施主体。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全省环保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省环保局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检查。
  3.补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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