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任务。修复灾毁大棚、育苗和良种培育设施,以及采穗圃、种子园等良种基地;修复或重建火险预测预报系统、林火瞭望监测系统、扑火保障系统、防火隔离系统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林区道路(桥涵)、生产用房、供水、供电、通讯等基层林业机构基础设施;修复野外生态、气象观测设施,购置野外交通、作业工具等。
(3)时间节点。恢复重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8年10月底前):修复或重建火险预测预报系统、林火瞭望监测系统、扑火保障系统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完成供水、供电、通讯等基层林业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修复野外生态、气象观测设施,购置野外交通、作业工具等。第二阶段(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修复灾毁大棚、育苗和良种培育设施,以及采穗圃、种子园等良种基地。第三阶段(2009年以后):完成林区道路(桥涵)、森林防火道路、生物防火林带等防火隔离系统重建与修复;完成生产用房等基层林业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2.责任主体。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负责按时、按工程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省林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全省林业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恢复重建项目补助资金。省林业厅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检查。
3.补助投资。
国家安排全省林业设施恢复重建补助资金1.16亿元,主要用于林地清理、补植补造、购置造林机械、无害化处理和贷款贴息等方面。有关市(县、区)政府要通过安排预算内资金等方式,千方百计筹措灾后重建配套资金。
4.政策支持。
省财政安排2100万元资金用于购买林木良种,免费提供给受灾林农;对林农销售受损木竹实行临时保护价,其中:松木价格每吨不低于400元,毛竹每吨不低于450元;对企业收购受损木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农民销售毛竹免收育林基金;对林农推广竹腔施肥和造林施肥,省财政安排6900万元补助资金。
(七)水利设施建设。
1.重建任务。
(1)总体目标。按照“轻重缓急,远近结合”的原则,重点修复受损的乡村供水、灌溉排涝、农村水电、水文设施以及水保林、经果林、堤防、水库等其它水利设施,保障受灾区城乡居民用水、生活用电、水文测报和水利工程安全,尽快减少灾害造成的后续损失和影响;结合江西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总结本次冰雪冻灾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研究提高水利设施抗雨雪冰冻能力的措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2)具体任务。重点修复损坏的乡村供水、农村水电、灌溉排涝、水文水利设施,保障受灾地区城乡居民用水、生活用电和水文测报、水利工程安全。其中,近几年已安排人饮解困、人饮安全项目的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主要修复重建受损严重的水源工程、输水渠道,修复或更新输、配水管道设施及水阀;县属农村水电设施,主要修复重建受灾受损线路、倒(断)杆(塔)设施;近几年已安排灌溉排涝项目的,主要修复重建受损的骨干建筑物和重点渠道工程;水文设施主要修复重建受损水文测站的站房和基础设施,新购或修复测验设备、报汛设施。具体为:修复乡村集中供水工程1900余处,农村水电工程断线810千米,倒、断杆2100根,灌溉排涝工程骨干建筑物150座、渠道6万余米,水文测站401处、水文测报业务用房1200平方米。
(3)时间节点。对中央安排投资的受损水利设施,原则上乡村供水设施2008年5月底前完成全部恢复重建任务,灌溉排涝设施春灌前完成受损工程的恢复重建,农村水电设施2008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恢复重建任务,水文设施和其它水利设施今年主汛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2.责任主体。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利厅编制全省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省发改委按照“实施方案”具体安排恢复重建项目补助投资,省水利厅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进行监督检查。
3.补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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