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五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管理中心与缴存人、管理中心与银行以及管理中心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五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得返回原岗位处理。应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级机构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第五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管理中心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五十九条 管理中心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六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六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证、账实和账表相符。
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级机构处理。
第六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
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
第六十三条 管理中心下级机构会计主管的变动应当经上级机构会计部门同意。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
第六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会计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会计、出纳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和会计主管还应当定期轮换,逐步推行离岗(任)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