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完善资金调动的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权进行操作,并及时划拨资金,登记台账。
第四十六条 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定的委托合同中,应当载明大额资金的限额标准、调动转移方式及银行执行违规调动、转移大额资金指令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管理中心应当对大额资金的调动、转移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确保大额资金调动、转移等交易信息的合规、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择优选择结算代理人办理国债结算代理业务,不得办理委托理财和回购业务。
第四十八条 每年年初,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归集和使用情况,编制购买国债的年度计划报管委会审批。在购买国债前应进行事前风险收益评估。在具体买卖国债时,应当有两人(含)以上的人员参与。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每隔15天向中央结算公司至少查询一次债券托管账户上国债余额情况,并与结算代理人提供的交割凭证相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对资金调动和国债业务的经办人员或主管,每隔2年应轮换一次,防止主管或业务经办人员挪用、转移资金或国债等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于所购凭证式国债,应视同现金、有价证券等重要单证进行登记保管。国债不得用于质押、担保。
第六章 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管理中心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五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管理中心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
下级机构应当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确保统一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在管理中心得到实施。
第五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及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进行核对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