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借款用途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购房合同或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贷款质量监测报告体系,严密监测贷款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三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贷款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不实的责任,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内部稽核审计人员对所稽核的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稽核不力的责任,保证规定的稽核数量和稽核频率;
(六)管理中心领导层及相关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贷款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对贷款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建立完善的借款人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借款人的资信水平、财产状况、偿债能力等信息,对借款人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贷款禁入。
第五章 资金调动和国债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资金调动和国债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资金调动和国债业务实行统一授权,对大额资金调动和国债买卖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防止资金的违规流动和违规操作国债导致的重大风险。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的管理水平,核定各个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的资金调动权限。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的资金调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异常资金变动应当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
未经上级机构批准,下级机构不得进行任何超越权限的资金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