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贷款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贷款决策机制,包括设立审贷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贷款。
审贷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垂直管理体制,下级机构应当服从上级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贷款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贷款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各级机构应当明确规定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业务,不得故意绕开调查人和审查人。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当对同一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一并进行了解,按照控制总体贷款额度和总体还款额度的原则,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发放额度。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贷款操作规范,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贷款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省里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操作作出详细的规定(包括借款人条件、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管理中心在批准贷款时,应当逐笔载明办理贷款业务的各项条件,经办部门只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借款人实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防止不按程序操作和放宽贷款条件,防止发放任何形式的外部行政干预贷款和人情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