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管理中心领导层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
第三章 缴存、支取等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缴存、支取等柜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对业务网点和内部柜台业务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和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内部操作风险和违规缴存及支取行为,防止内部人员串通违规支取、内部挪用、贪污等非法活动,确保缴存人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严格管理缴存单位预留签章和存款支付凭据,提高对签章、票据真伪的甄别能力。并利用计算机技术,加大预留签章管理的科技含量,防止诈骗活动。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缴存人账户实施有效管理,每月进行一次对账,确保对账的适时有效。对账户异常变动进行持续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进行跟踪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每日业务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对发现的错账或退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因故不能记入到个人账户的挂账及时清理,查找原因,积极与缴存单位或委托银行联系。对于需办理退款手续的账务须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批。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印章、凭证的分管与销毁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人员离岗,“印、证”应当落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资金划转、账户信息变更等柜台业务,建立复核制度,确保业务的记录完整和可追溯。业务操作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当实行个人负责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将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放入保险柜,实行使用登记的手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查库。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缴存、支取等柜台业务的事后监督制度,配置专人负责事后监督,实现业务与监督在空间与人员上的分离。
第四章 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贷款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委托贷款管理,健全借款人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贷款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违反贷款原则发放人情贷款,防止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投向其他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