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严格管理为出发点,管理中心的管理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管理中心领导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和业务网点。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
组织结构,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应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业务管理内容和内部监督要求,设置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个人住房贷款、稽核内审、风险评估与控制、法律事务、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独立的工作部门或专项工作岗位。
第八条 管理中心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有权获得管理中心的所有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内部稽核审计负责人直接对管理中心主任负责。必要时,可直接向管委会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应根据对辖属机构的风险评级结果确定内部稽核审计频率,以及对机构和业务的稽核审计覆盖率,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实施检查、评价;应及时向管理中心领导层提交内部稽核审计报告;管理中心领导层及相关管理层应保证内部稽核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内部控制的缺失得到及时纠正整改。
管理中心应将每次内部稽核审计报告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管理中心内部稽核审计力量不足,或未达到规定的稽核审计覆盖率或稽核审计频率的,由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稽核审计,所需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
第九条 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门应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系统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管理中心应将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