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办发〔2008〕14号)
各市、县委,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9日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和全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座谈会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连续五年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省定规划、市县选聘、乡镇管理、服务基层”的模式,建立健全选聘机制、管理机制和使用机制,确保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到全省广大农村,为加快建设西部强省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组织和人才保证。
选聘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二)积极探索、循序渐进;
(三)德才兼备、品学兼优;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
(六)选拔、教育、培养、使用、管理、监督并重,各项政策措施有机统一。
二、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总体目标:从2008年起,用五年时间累计达到全省60%的行政村都有1名(累计总数约1.64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其中,2008年选聘2000名,2009年选聘3000名,以后三年每年选聘数量届时确定。每年分配到各县(市、区)的选聘名额,由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选聘对象和条件
(一)选聘对象
选聘对象为30周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党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也可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