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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3、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奋工作,开拓创新,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
  4、坚持执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深受群众爱戴的;
  5、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斗争中取得突出业绩的;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勇于改革,不断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的;
  2、依法行政,秉公尽责,坚决维护党政机关声誉,在群众中影响特别好的;
  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贡献突出、群众认可的;
  4、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管理科学,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四、评选方法及要求
  1、评选“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逐级审核上报。各市各部门推荐名额附后。省上在各市、各部门推荐基础上进行差额评选,根据先进事迹情况综合确定授予荣誉称号和记一等功奖励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2、评选工作要统筹兼顾,面向公务员工作的各条战线。要以基层一线、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为重点,推选出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要具有广泛代表性。评选推荐各级机关、部门及其领导成员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须分别征得上级对应机关、部门同意;其中评选推荐各级政府组成人员须征得同级人大机关的同意。
  3、评选工作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被推荐人选和单位直接服务对象的意见,搞好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评选工作的群众性、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还可结合实际,积极采取“公推公选”、媒体参与等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评选推荐,把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深受广大群众爱戴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使评选过程成为教育公务员的过程,成为宣传公务员先进事迹的过程。
  4、上报材料包括:(1)评选推荐工作报告;(2)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陕西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审批表(一式三份);(3)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A4纸打印,一式15份);(4)主要事迹摘要(不超过800字,电子版,用于上网公布);(5)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情况;(6)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鉴定。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务于2008年9月底前将以上材料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对象和主要事迹摘要将在省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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