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按时足额缴费。
  (二)参保人员有权监督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查询代扣代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三)参保人员在符合享受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实行预算管理:
  (一)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州(市)和省本级基金收支实际和预测情况,编制下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
  (二)预算的报批。在每年11月底前,对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下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预算的下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四)预算的调整。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或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州(市)应当及时予以相应调整。
  (五)预算的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下旬编制次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并提供地税部门组织实施。每月中旬编制次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于月底前将次月所需发放的基金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决算管理:
  (一)年度终了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及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本级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本级基金决算。
  (三)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汇总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全省基金决算,分别上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