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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一)统一制度。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二)统一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待遇调整、个人账户记录等标准。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对象、支付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
  (三)统一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两级调剂、三级管理的办法,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数据网络连接,推进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四)统一使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调剂金、留存在各地的积累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留存各地的积累基金由各地代管,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每年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2号公告)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 省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执行统一缴费比例、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二)制定和下达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计划,指导解决州(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负责省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及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的核定,编制全省基金收支预算,研究解决基金缺口的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四)编制省本级参保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拨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完成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确保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清欠计划完成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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