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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本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基本标准,应当报本级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专业标准,应当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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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议考核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由基本标准和专业标准组成:
  (一)基本标准主要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确定。
  (二)专业标准主要依据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内容包括:
  (一)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学习和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经审查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学习和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经审查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变更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内容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
  (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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