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向其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和公安分县局寄送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复印件)寄送其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第二十六条 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自接到批复之日起七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和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紧急保外就医的,立即送达。
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心理评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和公安分县局送达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时,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复印件)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第二十七条 市监狱管理局接收外省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后,指定负责管理该犯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及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和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并督促罪犯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和市监狱管理局指定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接收罪犯的有关证明。
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和公安分县局送达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时,将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存根(复印件)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第二十八条 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无误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转交司法所,同时将寄送回执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有误可能导致错误执行刑罚的,立即通知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更正。
第二十九条 监狱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参加社区矫正的、私自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司法所及时通过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向原关押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书面通报情况。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还需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