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狱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二十一条 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假释时,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二个月,将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核实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的项目按上述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
第二十二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由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释放之日将其接回。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发现罪犯个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的,需向区县司法局通报。
罪犯假释的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及时将出监所日期通过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出监所之日将其接回。
第二十三条 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监所前,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有关知识和相关规定,教育罪犯出监所后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罪犯出监所当日,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发给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自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假释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第二十五条 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自假释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和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
罪犯假释的,寄送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心理评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寄送回执。
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寄送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心理评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寄送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