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裁决时向被告人或罪犯发放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被告人或罪犯系未成年的,还需其监护人签字。
第三条 人民法院自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直接送达或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和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科)。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证。
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送达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有关手续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证。
第四条 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认真查验,详细登记备案。
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齐全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转交司法所,同时将送达回证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回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不齐全或有误的,立即通知人民法院补正。
第二章 公安机关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一节 看守所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五条 看守所在提请人民法院对罪犯假释时,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二个月,将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核实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及时反馈核实结果。
提请假释、预放罪犯名单的项目包括:罪犯姓名,提请假释时间或预放日期,户籍地或捕前户籍地,假释或释放后的居住地,有无生活自理能力,罪犯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看守所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由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释放之日将其接回。看守所发现罪犯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的,需向区县司法局通报。
罪犯假释的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看守所及时将罪犯的出所日期通过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通知司法所,由司法所动员罪犯的亲属在出所之日将其接回。
第七条 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所前,看守所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有关知识和相关规定,教育罪犯出所后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并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