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05]186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团河检察院、清河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公安局、各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与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北京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各基层单位在衔接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下发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工作衔接规定(试行)》(京司法[2003]210号)进行了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一、社区矫正告知书 (略)
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一日
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北京市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五种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人民法院与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
第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裁决前通过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核实居住地,并在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载明户籍地和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