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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

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沪财农[2007]9号)


  为了积极推进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改善农民专业合作融资难问题,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5号)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的对象

  在本市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请专项贷款信用担保条件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过当年年检;

  (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或换证;

  (三)独立核算,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纳税、经营信用良好:

  (四)在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经办银行开立账户。

  三、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业务受理部门

  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经办银行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专项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推荐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

  四、专项贷款信用担保的申请程序

  (一)凡有贷款需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先向所在区(县) 农委提出申请,区(县)农委汇总后会同区(县)财政局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农委。

  (二)市财政局、市农委审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推荐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和中投保上海分公司。

  (三)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按贷款审核程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企业有关申请材料和银行审核意见书转送中投保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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