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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一)旅游经营者守法经营情况;
  (二)旅游区旅游秩序;
  (三)旅游安全卫生状况;
  (四)旅游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五)依法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对不出示证件和不佩带标志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导游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吊销旅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 导游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欺骗、胁迫或串通经营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分别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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