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庆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二)了解旅游项目、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项目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改正、给予赔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入境旅游者在本市旅游与境内旅游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三)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旅游区的历史文物等自然文化遗产;
  (四)爱护旅游公共设施;
  (五)遵守旅游秩序,维护旅游安全与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

  第三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门票价格依照国家规定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定价、调价、强行出售套票或者减少服务项目变相涨价等。
  经营者应当将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批准部门等事项在显著位置设置的收费告示牌上明示。
  第三十六条 凡在旅游景区景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和流动兜售商品,不得纠缠旅游者,不得强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不得从事下列娱乐活动:
  (一)有损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尊严的活动;
  (二)伤害民族感情、妨害宗教信仰自由的活动;
  (三)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
  (四)淫秽、赌博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章 旅游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建立旅游安全定期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旅游管理部门及旅游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